
《武林外传》作为一部经典的情景喜剧,家喻户晓,不少小伙伴不仅对其中的剧情耳熟能详,甚至对其中的经典台词也如数家珍,譬如——“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武林外传》虽名为“武林”,但和传统武侠剧中的打打杀杀毫不相关,其更多的是对客栈众人生活日常的展现与刻画。而这看似平淡普通的日常,由于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联结,也就成了社会意义上的“江湖”。那么,如果《武林外传》的故事走进当代生活,我们又应如何以当代法律视角看待这片“江湖”呢?
在《武林外传》第十六集中,吕轻侯为出版小说,同书商范大娘磋商。性子急的郭芙蓉和白展堂,未等吕轻侯作出决定,便摁着吕轻侯的手,使其在契约上捺印。契约约定:“若最终未能成书,则赔偿吕全部损失。”但最终,吕轻侯写的书稿范大娘并不满意,并提出修改建议。

对于范大娘“天马行空”的修改建议,吕轻侯表示做不到,并打算不再出书,将范大娘给的银子退回。但此时,范大娘拿出修改后的合同(写明:“若最终未能成书,则赔偿全部损失。”)要求吕轻侯赔偿其三千两银子。此时,吕轻侯一行人才发觉范大娘偷偷改了合同,将合同中的“吕”字抹去了。


一、范大娘擅自修改合同并索要赔偿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而范大娘擅自修改后的合同,由于仅是范大娘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吕轻侯对此并不知情,且在知道此事后,其对此并不认可。因此,范大娘对合同所做的修改是无效的,仍应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
小编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范大娘单方面修改合同的行为无效,但是在现实中,也往往存在由于没有证据,难以举证,最终像吕轻侯一样不得不吃下哑巴亏的情况发生。因此,大家在订立合同时要多留心,并养成留存证据的习惯,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倘若吕、范二人的纠纷走上法庭
在剧中,范大娘拿出修改后的合同要求吕轻侯赔偿其三千两银子,并声称“晚上我来拿钱,如果拿不出钱来,我就告死你。”


如果吕、范二人的民事纠纷走上法庭,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什么法律知识呢?
(一)范大娘的行为性质
范大娘临走时告诉吕轻侯:“如果拿不出钱来,我就告死你。”如果范大娘将吕轻侯告上法庭,凭借修改过后的合同主张吕轻侯赔偿其损失,那么很多小伙伴可能会疑惑,此时范大娘的行为应如何评价呢?
范大娘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范大娘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读者可能会感到疑惑,范大娘擅自修改合同,并据此要求吕轻侯赔偿其天价赔偿款。而按照原本的合同,本应该是范大娘赔偿吕轻侯全部损失的。为什么这也不算构成虚假诉讼罪呢?
这是因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要求满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要件。而所谓“捏造”,应理解为无中生有、凭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的行为;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凭空捏造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例如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而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夸大、隐瞒、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涉及到的数额、期限等事实的,则不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范畴。概言之,构成虚假诉讼罪,仅限于凭空捏造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无中生有型”行为,而不包含对民事纠纷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事实进行不实加工的“部分篡改型”的行为。
回归本案,范大娘单方面修改合同,并基于修改过后的合同,诉请法院判决吕轻侯赔偿其损失的行为,由于范、吕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客观存在,范大娘只是对民事纠纷中的具体事实(未成书后赔偿责任的归属)进行篡改和虚假陈述,因此不符合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范大娘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范大娘的行为的法律规制
如上文所述,范大娘基于修改过的合同起诉吕秀才要求其赔偿这一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这并不代表范大娘的行为能够脱离法律的规制。范大娘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可能触犯《刑法》的有关罪名。
首先,范大娘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倘若范大娘提起民事诉讼,基于修改后的合同要求吕轻侯赔偿损失,则其存在在证据材料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同时也必然会在诉讼中涉及虚假陈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范大娘可能会被人民法院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次,范大娘可能会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例如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具体视其行为而定。
例如,若范大娘想要胜诉,采取其他非常规手段,如花钱买通他人,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等方法阻止在范、吕签合同时始终在场、知悉真实情况的白展堂作证,便涉嫌妨害作证罪。若范大娘还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等行为的,便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因此,尽管范大娘基于修改过的合同起诉吕轻侯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若其还存在妨害作证等行为的,在符合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时,还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等罪名。因此,在涉及民事纠纷时或者在民事诉讼中,维护自身利益固然没有错,但是也应该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能像范大娘一样耍小聪明,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上面有人?有的是什么人?
在剧中,范大娘最常说的一句口头禅便是:“我上面有人!”威胁要去告吕秀才时,范大娘同样表示:“晚上我来拿钱,如果拿不出钱来,我就告死你。我们大牢里见,我上面有人!”

倘若范大娘所说的“上面有人”,是指负责审理本案的司法工作人员,且该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和范大娘的关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可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黄埔检察
文:雪顶奶盖
编辑:孔容宇 校对:侯沛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