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7月25日上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著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田文昌。
长期活跃在刑辩一线工作的田文昌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情况。此次刑罚修正案草案对行贿罪的刑罚处罚越来越重,在处罚上体现了从“重受贿轻行贿”到“行贿罪与受贿罪一起处罚”的转变。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提高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幅度,既有利于打击行贿犯罪,让行贿人付出更昂贵的法律代价,形成震慑效应,也有利于形成更加科学的刑罚体系。草案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释放严厉惩治、持续加压的强烈信号,补齐立法存在短板,也将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田文昌律师
为贯彻落实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的精神,做好衔接,加大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草案将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对单位行贿罪,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但田文昌同时提醒说,加大对行贿罪的查处力度可能会让行贿者今后在认罪方面更加谨慎,产生的司法效应还有待观察。“过去处罚轻时有些行贿者该认罪的就认罪了,今后处罚重了,行贿者可能不主动供述自己的行贿行为。后续效应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他说。
这次刑法修改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损企肥私”行为也规定为犯罪,意味着加大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田文昌也表示,由于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民营企业出现刑法真空地带,相关人员的犯罪有恃无恐,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且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不规范,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给民企带来很大损失。“过去这些罪名主要针对国企内部人员的行为,例如将国有资产贱卖或私自牟利。但实际上,民营企业存在此类腐败,比如,互联网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资源倾斜给亲属的网店,进而‘损企肥私’。草案规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此次草案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很有现实意义。有的企业内部人员错误地认为“在国有企业拿国家财产是犯罪,在民营企业拿老板的钱没多大事”,“崽卖爷田不心疼”,今后,这种“损企肥私”的做法将受到刑罚惩处,将有效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