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风天气来临之际,做好防护措施无疑是第一位,为了安全起见,应尽量减少外出活动,避免不必要的损伤。若必须要出行,更要多加提防注意自身安全。倘若外出发生不幸,该由谁来担责?
近年来,因台风天外出引发的伤亡事故屡见报端,有的市民外出被刮倒的大树砸伤甚至被砸身亡,有的被吹落的广告牌砸伤,有的被飞来的玻璃砸中……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法院就审理了多起因台风天外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那么,台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吗?能否免责?受访律师指出,认定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如果台风预警发出之后,相关责任人未采取任何有效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仅以台风天属于不可抗力作为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台风天行人被树木及电线杆砸中身亡 倒伏树木管理人被判担责两成
2018年9月16日下午4时45分,28岁的刘某步行至广州市某路段时,被台风吹倒的行道树及电线杆砸中头部,后经120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经警方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刘某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
事发后,刘某家人将事发地所在区园林绿化所(以下简称园林绿化所)等五家单位告上法院。刘某家人认为,刘某的直接死亡原因系被吹倒的树木及电线杆砸中所致,而众被告分别作为树木及电线杆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应当负有对树木及电线杆的管理及维护义务。现被告并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致刘某被倒伏的树木及电线杆砸中致死,众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刘某朋友回忆,2018年9月16日早上9时许,刘某叫他一起到某单位进行空调挂机移位,当日11时30分左右到达该处,直到下午2时30分左右,他与刘某维修完空调,准备离开时,看到外面风大雨大,故未离开,等到当日下午4时40分许,风雨没有那么大,两人走到某路段时,站在一棵树下等红绿灯准备到对面取车回家,这时突然刮起大风,听到大树开裂的声音,便转身马上跑离大树的范围,但刚跑了几步,大树就倒下来了,同时压倒旁边的电线杆,电线杆倒下时刚好压在他和刘某身上,他摔倒后晕了几秒后马上爬起来,这时看到刘某被电线杆砸爆了头躺在水里,他便抓住刘某的双脚把他拖出水,然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另视频显示,倒伏的树木种在马路边的人行道上,枝繁叶茂,树冠大而密,电线杆立在大树旁,天在下着雨,刮着风。
面对控诉,园林绿化所辩称,树木倒伏是超强台风“山竹”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与树木的树种、养护等没有关系,作为事发路段树木的养护单位,其已经对树木进行管理养护,尽了作为树木管理人的管理义务,为此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在恶劣天气期间,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能预见恶劣天气的危险性,却明知道天气恶劣依然在户外活动而受到伤害,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园林绿化所未举证证明涉案树木倒伏在此次台风中不可避免,其主张不可抗力依据不充分。依据相关规定,台风到来前,应建立防御紧急预案,并采取对应的防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浅根性、树冠庞大、枝叶过密的乔木,分别采取疏枝、立枝、绑扎、扶正等防御措施。本案中,涉案倒伏树木位于人行道上,园林绿化所作为倒伏树木的管理人,有必要加强对此类地点、树种及形态较为特殊的绿化树木的抗风灾能力处理。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已在台风来临前对涉案树木进行了必要的防御措施,为此对树木倒伏致人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一审法院指出,事发时的“山竹”台风作为超强台风,在登陆广东前,媒体已进行了大量的报道提醒,气象部门亦适时通过媒体将监测的台风情况向大众披露。政府部门决定从2018年9月15日30分开始,启动全市防台风I级应急响应,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三停”,即停工、停产、停课,要求广大群众提前做好防范,正确防灾避险。政府部门的防灾决定已通过相关渠道向大众转达,刘某作为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此次台风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仍于事发当日外出工作,遇树木倒伏不幸身亡,刘某本人负有一定的责任。为此,一审法院认为由园林绿化所对刘某死亡的事故承担50%的责任。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台风吹袭的客观外在因素造成的,且刘某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刘某、园林绿化所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园林绿化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二审宣判后,刘某家属不服申请再审。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时正值超强台风“山竹”在广东登陆,台风登陆前媒体已有大量的报道提醒,政府部门也决定从2018年9月15日30分开始,启动全市防台风I级应急响应,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停工、停产、停课措施,并要求广大群众提前做好防范,正确防灾避险。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此次台风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仍于2018年9月16日外出工作,将自身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导致遇树木倒伏不幸身亡,刘某本人对此具有过错。园林绿化所作为倒伏树木的管理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台风来临前对此类树木采取了特殊的防御措施,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刘某、园林绿化所的过错程度,酌定园林绿化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刘某家属再审申请园林绿化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不予支持。为此,裁定驳回刘某家属的再审申请。
释疑解惑:台风天气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市民群众在台风天外出,倘若不幸被砸伤发生事故,该自认倒霉,还是能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究竟台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吗?怎么认定对方是否存在过错应担责?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霞答疑解惑。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刘丽霞介绍,台风天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也“因案而异”。对于台风而言,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预知并进行预警,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预防措施,并且尽到妥善义务,但相应的损失还是发生了,那么因台风具有不能避免性和不能克服性,一般会认定台风构成不可抗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因台风到来之前几乎都会有预报信息,往往会认定其不符合“不能预见”的要件。尤其是如果台风预警发出之后,当事人并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仅以台风天属于不可抗力作为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那么,因台风天被砸伤受到损害的,该找谁索赔?刘丽霞举例说,如果被掉落的广告牌或者路边的大树砸伤的,可以向相关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索赔,如果相关责任人无法证明自己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提供了相应的预防措施的,不能因台风天属于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如果台风天被小区掉落的外墙瓷砖砸伤,可向小区物业索赔。小区物业在收到台风预警后应该对台风可能加剧隐患的发生具有一定认识,小区物业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发现隐患后到维修完成的较长期限内履行了巡查、设置警示标志或其他防范措施的义务,不能仅以不可抗力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如果在台风天阳台掉落花盆砸伤他人的,花盆所有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总之,不论是作为个人还是单位,在收到台风预警后,建议大家提前采取妥善全面的预防方案和措施,比如及时将阳台的杂物进行处理、腾挪,避免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物业部门应该即使发送台风天预警,同时增加巡查,排除安全隐患。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同时也避免让自己成为侵权人而承担侵权责任。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