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意外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澳门居民李某在酷某健身公司购买课程,学习室内蹦极。第二次上课时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内踝骨折。法院审理认为:健身公司已尽安保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支持了李某返还课程费的诉请。
李某认为,酷某健身公司未在健身场所内贴有警示标志,对室内蹦极这种危险动作未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教练没有予以足够的安全指导,未切实履行学员在运动健身过程中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起诉要求酷某健身公司赔偿其医疗费2746.58元、误工费349948元,并返还课程费4944元等。
酷某健身公司认为,教练全程指导陪同运动,向学员讲解了运动动作和安全提示,同时也带领李某在内的学员进行热身准备,已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运动期间,李某未声称脚受伤,课程结束后自行驾车离开。

争议焦点:健身公司是否尽到安保义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室内蹦极课程训练的风险有一定的了解,且在购买课程前,酷某健身公司已对其做了风险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李某主张案涉受伤损失赔偿,需举证证明健身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场视频及截图显示,李某训练时落地不慎受伤,并非酷某健身公司提供的绳索断裂或其他设施缺陷所致,属于意外事件。而李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因酷某健身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故李某赔偿诉求理据不足。
由于李某因意外受伤,其要求酷某健身公司退回未消费的课时费理由充分。最终,法院判决酷某健身公司向李某退回剩余课时费4753.85元。
主审法官表示,健身房作为一个经营性场所,其经营者需对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当对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在运动课程中受伤,健身房的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酷某健身公司提供的运动器材和设施等符合安全性要求,同时也向李某告知了动作要领和安全防范事项。据此,酷某健身公司已尽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任何运动都伴随着一定的运动风险。成年健身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应尽量遵循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选择合适的健身运动项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图/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叶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