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捆芹菜何以背上“天价”罚单?
事件缘起并不复杂。福建福州,一农民陈老伯买下邻居菜地里的35公斤芹菜,转手卖给蔬菜批发商行赚了14元。而恰恰就是这些芹菜引来了麻烦。其所售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检出不合格,让陈老伯前后背上了总计10万元的罚款。此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6月15日光明网)
近年,牵涉到食品安全的新闻,社会大众一向是高度敏感的。但在此案中,坊间却有不少为涉案老伯喊冤叫屈的声音。相关观点并非毫无缘由。从常理上来讲,多数人都很难理解,获利区区14元的买卖,何至“吃”上数千倍的罚单。压在一个普通小贩身上,10万罚款堪称“天价”了,一旦上交,意味着一年经营就将大部付之流水。过罚相较,确实有些不妥。
无独有偶。就在去年,陕西榆林也曾发生过“卖5斤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一事,卖菜惹起的风波一度惊动了国务院督察组。事后证明,当地有关部门的罚款决定也有过罚不当之嫌。
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当然不能免责,这毕竟事关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不过,由于危害相当有限,对于这样一宗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该不该罚、尺度如何、从重或是从轻,这些应当在全面均衡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最温和的方式进行。这一点在《行政处罚法》中早有答案。该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总之,其大要不外乎,要求执法人员在可为的自由裁量空间中遵循一种“比例原则”,不能该严不严、该宽不宽,也不宜畸轻畸重。换言之,在有多种手段可达到执法目的的情况下,处罚的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这起案件中法院裁判的几个关键信息值得一提:一是涉事老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二是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明显较小;三是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基于此,考虑到老伯违法的具体情形,前后施以10万罚款不必成为惩罚一个初犯者、尤其是不知情的轻微违法者的必选项。以天价重罚“敲打”涉事老农,手段偏硬,也未免有些矫枉过正的味道,而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无疑是对个别执法操作中存在的“小过重罚”倾向的一次有益纠偏。
执法不能光讲力度,也得讲尺度、温度。在恪守律法的前提下,把握好心中一杆秤、拿捏好裁量尺度分寸,才能为小微主体的市场生存创造更好的环境。
文/广州日报评论员 付迎红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