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文: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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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挂网公布由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等17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并进行解读问答。

《实施意见》明确,加快建设生育友好省,稳妥有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托育、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生育支持措施,推动广东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其中,《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备受关注。

优生优育:地市实现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全覆盖

优生优育是减少出生人口缺陷、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保障儿童健康的基础工程。《实施意见》在优生优育方面提出了优化生育全程服务、提升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婴幼儿家庭照护能力等4项措施。

《实施意见》指出,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全面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等出生缺陷防控项目;为0―6岁儿童提供免费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中医调养等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等医疗保健服务,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有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有医师专职从事儿童保健服务。全省所有地市实现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全覆盖。全省推广普及镇痛分娩,提升分娩镇痛水平。

在婴幼儿照护方面,广东支持各地探索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

托育: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

育服务事关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实施意见》从支持普惠育服务壮大发展,降低育机构运营成本,促进育服务提质培优3个方面推动育服务体系加快发展。

据《实施意见》,每个地市编制出台“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统筹利用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以及土地、税收等政策,实施普惠育专项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建立普惠育机构开办建设补助、位补助以及示范育机构“以奖代投”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育服务,积极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育服务。支持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形式开展普惠育服务,并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改造环境、开设班,招收2―3岁幼儿。

托育机构用电执行所在地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用水、用管道燃气执行所在地规定的居民阶梯水价、气价相关政策。

广东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支持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面向托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将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广东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市、县分别建成1个市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1家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创建不少于4个示范城市。

教育:逐年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

《实施意见》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分别做了部署。

全省将逐年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十四五”期间新增33万个以上公办幼儿园学位,新建、改扩建2500所公办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设立为公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通高校、街道、村集体等举办公办幼儿园。通过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建立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制度。

在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方面,推动全省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优质均衡发展,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推动珠三角地区对口帮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社保:探索生育弹性休假,更多生育相关项目纳入医保

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减轻家庭生育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的生育休假制度,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逐步建立完善多方分担的假期用工成本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假期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护理假规定,为父母为外省户籍,本人在广东工作的独生子女安排休假。

《实施意见》提出,强化生育保险保障作用,将更多有关生育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将住院分娩、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广东还聚焦育龄妇女异地生育需求,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业务“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

住房:购房租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精准购房租房倾斜政策,强化税收、经济补助等支持政策等3项措施。

在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上,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纳入优先配租范围,也可结合当地房源实际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对选择租赁补贴的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在实施精准购房租房倾斜政策方面,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对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实施意见》指出,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执行。

此外,广东将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制定实施差异化住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在税收、经济补助等支持政策上,将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对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额度的育儿补贴。

就业:鼓励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

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减少后顾之忧,《实施意见》提出了推动构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和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的工作部署。

鼓励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帮助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解决困难。

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学位供给情况,探索推动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方便家长接送孩子。

推广在本省部分地区已经形成良好效应的“妈妈岗”等灵活就业方式,帮助女性就业。

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由志愿服务组织与社区结对,开展亲子服务、“四点半课堂”等志愿服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原文:http://wsjkw.gd.gov.cn/hdjl/hdjl_zcwj/content/post_4194817.html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雪华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翁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