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辍学,法院发《家庭教育令》要求父母促其重返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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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作为孩子的父母,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现向你们发出《家庭教育令》……”近日,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广东省丰顺县法院发现原告邱某和被告饶某存在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导致其15岁的儿子未完成义务教育,遂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邱某(女)与饶某于2007年在工作中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大良于2008年出生,小儿子小良于2010年出生。2023年3月,邱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饶某的婚姻关系。

“我们两个人在婚前认识时间不长,彼此了解得不够深入,结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饶某对家庭不管不顾,对两个儿子的抚养也没有尽心尽力,没有支付抚养费,两个儿子都是我父母帮忙抚养、照顾,我们两个人从2021年1月份开始分居至今,没有和好的可能了,现在就想离婚。”邱某坚持诉请。

在广东省丰顺县法院承办人吴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儿子由邱某抚养。但是,经吴法官进一步了解得知,原、被告的大儿子大良至今尚未年满十六周岁,仍处于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现在却辍学在家。

“平时我们也疏于管教孩子,和孩子的沟通较少,大良是他自己不想读书。”邱某和饶某解释说。

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未成年人大良的父母,怠于行使家庭教育责任,未依法保障大良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日常生活中亦缺少对未成年人子女的陪伴和关爱,不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为此,向邱某与饶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立即履行保障被监护人大良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权利的职责,多关心大良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让大良获得更多的关爱,接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庭教育。

收到《家庭教育令》后,邱某和饶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孩子上的失责行为,并表示今后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确保其能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近日,吴法官对邱某和饶某分别进行了电话回访,适时跟踪双方履行《家庭教育令》的情况,经了解,邱某和饶某多次劝说儿子大良复学,并已经着手准备为大良办理复学手续。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吕彩君、吴如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