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售卖游戏道具被封号,能要求解封吗? | 民法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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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玩家能肆意出售游戏道具吗?广东一玩家为此就被游戏运营商永久封停其多个游戏账号,该玩家不服,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讨说法,要求恢复其所有游戏账号,返还道具交易所得,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王某是某手机游戏资深玩家,拥有多个游戏ID,雷某公司是某手机游戏的开发商和运营商。雷某公司认为,王某以高于市场价格数倍的金额违规交易游戏中的道具,违反了游戏管理的《用户协议》,为此永久封停了王某的五个游戏账号。

事发后,因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便告上法院,要求雷某公司恢复其所有游戏账号及游戏功能,返还道具交易所得"金元宝"约人民币1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等。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为游戏账号权利人

深圳前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在网络服务合同中,游戏运营商是通过实名注册以及由此产生的游戏账号和密码来识别和确定用户的真实身份。在游戏账号对应的实名注册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其他人凭账号、密码等登录游戏账号并从事相关行为,一般应视为实名注册人的行为,相应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实名注册人享有和承担。因此,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为该账号的权利人。

本案中涉及的5个游戏账号,经查明其中2个游戏账号是原告与其他玩家交易所得,未变更实名注册人,因此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被告查封游戏账号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指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对于游戏用户来说,在技术、人力、财力、网络运营控制等方面存在优势,应当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在游戏程序中设置了用户对《用户协议》的确认机制及重点内容提示,游戏用户只有同意《用户协议》方可正常进入游戏。因此,原告点击确认后,原、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即成立。

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对案涉游戏道具进行了不等价交易,该行为是《用户协议》所禁止的,因此封停了原告的游戏账号。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的部分虚拟物品售价高于市场其他用户的价格,但因被告官方指导价定义模糊,其在未事先告知用户官方指导价的情况下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使用户对交易行为的后果缺乏可预测性,故被告在认定原告是否违反《用户协议》上存在过错。

在《用户协议》未约定各类处理措施适用情形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游戏运营商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避免滥用裁量权不合理加重用户责任、限制用户权利。

永久封停账号是案涉游戏账号面临的最严重处理措施,在限制游戏行为与永久封停账号之间,被告还可以选择扣除不当得利、倒扣数值、暂时冻结玩法、永久冻结玩法等处理措施。被告未对其采取永久封停账号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解除对原告案涉三个游戏账号的永久封停措施,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目前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游戏运营商权责不清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网络游戏运营商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有责任维护《用户协议》的公正性,避免不合理地扩张其自由裁量权。作为游戏规则的执行监督者,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兼顾游戏秩序的实现和用户权利的保护,如果按照《用户协议》的约定采取处罚措施,应将对游戏用户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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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前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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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叶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