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很多老人特别是独居老人会担心自己生病住院时谁来作为监护人签字的问题。蔡盛是一位长期从事继承与监护领域的专业人士,他成立了广东首家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担任理事长,定期在越秀、海珠、荔湾等地的社区宣讲遗嘱、继承、监护等相关法律知识。
蔡盛介绍:“在监护方面,我们在街道、养老机构进行相关讲座的时候,就会发现很多子女不在身边或没有子女的老人会担心,如果有一天自己出现了昏迷或其他意外,突然需要送医进行急救,在做出重大医疗决定的时候,谁能帮他们进行医疗决定的签署。”

蔡盛在社区做讲座
蔡盛说:“通常,这些老人会觉得应该找一位自然人比如亲属去解决相关的问题。但目前来看,他们去找亲属、朋友甚至以前的同事,往往都不太适合,这些人有时也不愿意担任在重大医疗决定上签字的角色。所以我们会建议,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选择相关的监护机构去提供相应的服务。”
据悉,《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对“意定监护”做了如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