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多次降低岗位技能薪资,却没有征求劳动者意见,对此,劳动者是否能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广东一名劳动者就为此告上法院讨说法。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报酬,员工未提异议不应视为默认。
冯某某于2013年1月13日入职某食品公司,工资构成为“底薪+岗位技能薪资+提成工资”。其后,食品公司先后三次将冯某某岗位技能薪资由4155元降低为3400元、3000元、2500元。冯某某以食品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及经济补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报酬的调整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食品公司单方降低冯某某的岗位技能薪资,冯某某未提异议不能视为默认,食品公司应当补足上述期间冯某某应得的工资差额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院指出,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不得单方随意变更。本案依法认定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并非同意降薪,有助于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确定不公平内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 陈康秀、陈慧峰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