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卡里的钱却被盗刷,谁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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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在家中睡觉,储蓄卡里的钱却被花掉!这个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卡主将涉案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被盗刷的1.7万元及利息,法院会支持吗?

人在家中睡觉 卡被刷走1.7万元

“叮叮叮……”一日凌晨,正在家中睡觉的小明(化名)被接连响起的手机短信铃声吵醒。他拿起手机一看,瞬间清醒过来。短信内容是银行发来的消费通知,显示他的个人储蓄卡在当天1时32分19秒至1时40分24秒期间,分别消费17笔1000元,共计17000元。更离奇的是,消费刷卡的店铺一家是深圳市某火锅店,另一家是东莞市某便利店,两者相距80公里。

这时,小明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盗刷了,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当天凌晨5时10分,公安机关对小明进行询问,并立案侦查。

之后,小明向储蓄卡的所属银行说明情况,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可银行方认为,涉案17笔交易系小明开通的第三方支付消费的,而小明在注册第三方支付绑定银行卡时已进行实名认证并验证手机验证码,支付时无需刷卡操作,故其对涉案交易不承担责任。

小明则表示,他未开通过第三方支付,涉案交易为POS机形式消费,存在储蓄卡被他人复制盗刷的事实。协商无果后,小明将该银行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存款损失17,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涉案17笔交易发生于凌晨几分钟之内,交易主体为深圳和东莞的两个商家,相距较远,消费笔数多、金额小,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

小明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涉案交易性质为消费,被告提交的银联交易截图显示交易介质为IC芯片交易,由此可知涉案交易完成的前提为小明持有的在被告处开立的储蓄卡,与被告主张的为第三方支付形式不符。

此外,被告无证据证明小明存在不慎泄露密码、验证码的行为,且根据《报警回执》《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小明主张其在不知情情况下被盗刷储蓄卡,符合证据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就小明储蓄卡被盗刷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7,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持卡人遇盗刷且能证明自己无责,可向银行索赔

经办法官指出,如今ATM机交易、POS机交易、第三方网络支付等支付方式逐步融入人们生活,在银行卡支付便捷性大幅提高的同时,往往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特殊手段窃取卡片信息、密码、身份验证信息等,导致银行卡盗刷交易案件时有发生。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负有保障用户款项安全的责任,应就银行卡的不可复制性和交易安全性对储户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简单而言,即持卡人遇到盗刷,且能证明自己无责,可向银行索赔。

为防范银行卡盗刷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持卡人开卡时需开通短信交易提醒功能,在ATM机取款或POS机刷卡时应注意周边环境、必要时可遮挡输入密码;

2、持卡人应养成安全用卡意识,密切留意账户资金变动。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需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冻结或挂失银行卡。也可就近在ATM机进行查询或取款,保留卡在身边的证据。此外,还应立即报案说明情况,报警回执及与银行沟通记录等是认定银行卡盗刷交易的关键证据;

3、警惕诈骗电话,不随意透露银行卡信息,不随意点开来路不明的网站链接;

4、若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账户的密码与被盗卡片相同,建议立即更改密码,避免设置过于简单密码,防止其他账户被盗造成损失。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宝安法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叶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