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以其未提供“足额”劳动为由,扣除相应工资,合法吗?记者今日从广州花都法院了解到,该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被扣工资,甚至遭解雇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8年8月,关某(化名)入职某学院任校长助理。《教职工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关某的基本工资标准为5800元/月。2019年9月,关某生产一女,学院在关某孕期和哺乳期期间(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每月扣除工资600元,共计7200元,并于2020年9月底向关某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关某哺乳期间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学院向关某补足工资72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判决目前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由于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身体存在特殊状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的劳动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本案中,某学院在关某哺乳期间克扣工资,并以关某哺乳期间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同时某学院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某学院应向关某补足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此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女职工“三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相关规定更为完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进一步加大了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