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指定廣州、深圳、珠海市轄區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的批複》(粵高法〔2023〕11號,以下簡稱《批複》)。

這份發給廣州、深圳、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批複》稱,為進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審判質效,優化涉外民商事審判資源配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經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批複如下:
一、指定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按照《規定》應當由廣州市海珠區、荔灣區、白雲區、花都區、從化區人民法院管轄的標的額為人民幣4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第一審涉外商事案件;指定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按照《規定》應由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區、番禺區、增城區人民法院管轄的標的金額為人民幣4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第一審涉外商事案件。
二、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按照《規定》應當由深圳市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商事案件。根據《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批複意見,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商事案件標的金額最高為人民幣5000萬元(不含本數)。
三、指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按照《規定》應當由珠海市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標的金額為人民幣4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批複》指出,本批複適用於2023年1月1日起受理的案件。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參照適用本批複。
《批複》還指出,為切實保障審判質量,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專門審判機構或者指定專門合議庭負責審理相關案件。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