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致人眼睛受伤,责任谁来担?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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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期间,有不少市民都喜欢燃放烟花爆竹为节日增添喜庆的氛围。但需要注意的是,燃放烟花爆竹具有一定危险性,稍不注意就可能会误伤自己或他人。记者今日获悉,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一天晚上,官某甲携带烟花来到广东省始兴县某乡镇广场准备燃放。其间,在附近玩耍的官某乙在未经官某甲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点燃烟花,射中了正在广场跳舞的朱某的眼睛。

事发后,朱某多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审理查明,朱某因本次事件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7.15万元。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官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危险性,燃放时应选择远离人群的地点,但被告官某甲却选择将烟花带到人群众多的广场进行燃放,显然对烟花燃放地点的选择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其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官某乙,其在未经官某甲许可的情况下对烟花进行燃放,其系直接侵权人,对朱某的损伤应负主要过错责任。

结合两人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定官某甲担30%的赔偿责任,其应向朱某赔付2.15万元,扣减已经赔付的1.2万元后官某甲还应向朱某赔付9000余元,剩余70%的损失5万余元由被告官某乙负责赔偿。

声声爆竹响、朵朵绚烂烟花的绽开确实会给新春佳节增添热闹和欢乐,但大家一定不可忽视其危险性。经办法官提醒,烟花一定要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燃放,并一定要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始兴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