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瘦脸针”?被行政处罚!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监管趋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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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瘦咬肌克星”“天然的纯化蛋白”听上去是不是很心动?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神经毒素药品用来做宣传会被罚。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发现,辖区某医疗美容医院在第三方平台内发布“进口瘦脸”项目的医疗美容广告。在该广告页面上,其宣传的商品及服务赫然为毒性药品“保妥适”及其注射服务。最终,由于广告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规范管理越来越被重视。国家药监局网站1月19日发布的消息则显示: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管理,实现药品全流程可追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宣传“A型肉毒毒素”瘦脸针?罚!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提供消息称,辖区某医疗美容医院在第三方平台内发布“进口瘦脸”项目的医疗美容广告。在该广告页面上,其宣传的商品及服务赫然为毒性药品“保妥适”及其注射服务。该广告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自设页面发布了“进口瘦脸”项目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中含有“进口瘦咬肌克星”“注射瘦脸搞定咬肌肥大”“保妥适瘦脸,它是一种天然的纯化蛋白,作用于咬肌发达的部位,能够缩小发达的肌肉组织,达到瘦脸作用”等内容。其所谓的“进口瘦脸”医疗美容项目其实就是通过注射“保妥适”以达到瘦脸效果。“保妥适”药品名称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属于纯化的神经毒素复合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消费者刘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就曾多次接受此类“瘦脸针”注射,效果有时不错有时平平。但她的确几乎没听说过这类项目的潜在隐患。有业内人士表示,不少医美机构往往只宣传甚至夸大介绍包括“瘦脸针”在内的多种医美产品或医美项目的良好效果,却鲜有对危险进行强调和提示的。

两部门加快推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体系建设

《通知》强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辖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持有人、进口药品境内代理人、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行政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追溯责任,将追溯系统建设、追溯信息上传、追溯责任落实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畴,确保追溯工作顺利开展。对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境内代理人应当按照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标准要求,于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的赋码,通过自建追溯系统或使用第三方追溯系统开展追溯数据的采集和上传。在销售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下游企业提供相关追溯信息。要采取合同约定等方式要求下游企业按规定开展追溯,并及时向追溯系统上传追溯信息。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追溯系统中完成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对追溯数据进行采集与上传。在采购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通过追溯系统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下游企业或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追溯信息。

使用单位应当于2023年5月31日前在追溯系统中完成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采集并上传追溯数据。在采购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通过追溯系统反馈上游企业。在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时,应及时在追溯系统更新已使用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状态,保障已使用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能通过追溯码关联到使用人。

《通知》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境内代理人建设的追溯系统应满足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有关规定,并具备为监管方提供追溯数据查询的功能。追溯数据谁产生谁所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境内代理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和追溯系统运营单位对追溯数据的安全和使用进行约定,未经数据所有方授权,其他各方不得泄露和使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涂端玉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钱佳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