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两名市民在清城区农业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自费购买的11300尾草鱼苗和鲢鱼苗在清远市农业执法码头开展增殖放流,以实际行动补偿生态损害,修复生态环境。
据悉,2022年8月13日凌晨2时左右,清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林某某、卢某某两人在飞来峡水利枢纽大坝下游的禁渔区驾驶机动木质船实施违法电鱼行为,现场检查发现船上有电鱼设备一套和渔获物112.5公斤,渔获物的品种有鳙鱼、鲤鱼、广东鲂、草鱼、梅花魽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有关规定,林某某、卢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被依法移送清远市公安局升平派出所立案处理。
2020年以来,清城区农业农村局和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查处的27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当事人追加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要求当事人开展人工增殖放流补偿渔业资源损失,增殖放流鱼类品种包括黄颡鱼、鲫鱼、广东鲂等,共计10.2万尾,金额合计3.5万元。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