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国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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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生态环境部门获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修改单(以下简称国四标准)于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四标准实施推动我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迈向新阶段。

据悉,“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和经销商作为排放标准实施责任主体,生态环境部门提醒相关单位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标准切换。2022年12月1日起,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560 kW以下(含560 kW)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柴油机。

做好信息公开。在机械出厂或入境前公开机型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上传机械单机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机械达到国四排放标准要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在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时,也应符合国四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不达标产品和变相冒充二手机械销售不达标产品的行为,对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杜娟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