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管不顾患癌妻子,法院:支付2.5万扶养费并赔2万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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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结为夫妻,是双方莫大的缘分。婚后夫妻双方理应相互扶持,同甘共苦,努力经营好家庭,可是因一场大病导致夫妻形同陌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广东,一名妻子在婚后第二年就不幸患上癌症,但丈夫不仅未给予足够的关心与照顾,还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妻子愤而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法院会如何判决? 

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妻子要求赔偿获支持

刘某、赵某是一对夫妻,刚结婚时,两人感情也较为和睦。然而,好景不长,妻子刘某在婚后第二年因患右舌癌入院治疗。刘某出院后,需要在家休养,每月还要去医院复查,无法工作,也无收入来源。但丈夫赵某未向刘某支付过生活费、医疗费,也未陪同她去医院。

出院初期,刘某与赵某及其家人共同居住,后因膳食问题发生矛盾而分开煮食。一日,刘某复查后回到家,因生活琐事与婆婆发生争执,丈夫赵某见状便将刘某推倒在地,用脚踩刘某的手机,刘某只好报警要求处理。此后,刘某还向当地村委会寻求帮助,当地村妇女主任上门调解纠纷,但调解未果。再后来,刘某因无法忍受赵某及其家人的遗弃、虐待、家暴行为,而搬离赵某家与赵某分居,靠着娘家人的接济艰难度日。

丈夫赵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面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刘某认为赵某未尽到扶养义务,要求他支付扶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赵某认为,妻子刘某出院后无收入来源不属实,她完全可以靠自身能力负担生活费及医疗费,不需要被扶养。此外,赵某声称已支付3万多医疗费,并聘请陪护,赵某母亲也为刘某炖汤补充营养。赵某及其家人为刘某的疾病治疗已尽最大努力,赵某对夫妻感情破裂不存在过错,不应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江门市新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赵某没有担起支付妻子刘某住院医疗费的主要责任,在刘某离开赵某家、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也没有尽力联系、关心刘某,没有主动支付生活费,他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综合赵某过错程度、刘某病情实际及双方收入水平,依法判决赵某应向刘某支付扶养费2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刘某出院后,赵某未支付刘某生活费和医疗费用,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相互的扶养义务。赵某在刘某罹患重疾且术后需要康复治疗时,对刘某日常生活照顾不周、关心不足,亦未从中调和赵某家人与刘某的矛盾,导致刘某因家庭琐事前往派出所、妇联进行维权。赵某并没有对维护夫妻感情尽到最大努力,且在刘某患病后坚持离婚,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赵某应向刘某支付扶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扶养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定义务,不能任意免除,这既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也契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风尚的体现。

 

法律知多D:扶养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