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母亲多次不配合前夫探望女儿,被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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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不配合对方探望孩子吗?广大家长注意了,如果阻拦、不配合协助另一方探望孩子,当心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广州,一名母亲离婚后不配合协助前夫探望女儿,前夫无奈之下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不履行协助义务,该名母亲被法院罚款7000元。

据受访律师介绍,民法典对探视权作出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依据最高法适用民法典司法解释,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可由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离婚后,他多次想看女儿却遭阻拦

经法院判决,马某与贺某离婚后,由母亲贺某抚养女儿,父亲马某可每周一次、每次一天探望女儿。不料,当马某向前妻贺某提出要探望女儿时,对方却不配合,致使他难以见到女儿。

因前妻贺某不履行协助探望女儿的义务,马某为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荔湾法院执行法官吴泰健依法向贺某送达执行文书,并多次通过短信、电话联系贺某,告知贺某拒不执行协助马某探望女儿的法律后果,但贺某一直置若罔闻,以已离开广州为由,拒不到庭、逃避执行。

为推动案件妥善执行,吴法官锲而不舍,努力找寻线索。在翻阅案卷时,吴法官发现,马某此前就申请过执行要求探视女儿,经法院强制执行,贺某协助马某探视了女儿,并表示今后会协助探视,但贺某竟然再次“食言”,导致马某再次申请执行。鉴于此,法院依法对贺某作出罚款7000元的决定。

释法答疑:不配合另一方探视子女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夫妻离婚后,一方有权拒绝对方探视孩子吗?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霞。刘丽霞介绍,我国民法典对探视权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设立是为了在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通过这种探视,对未成年人进行关心和照顾,可以使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和子女进行情感交流,使双方尤其是未成年人得到精神上的慰籍,减少父母离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探视,甚至进行重重阻拦,有的还会在孩子面前诋毁另外一方,这些行为都不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如果离婚后一方拒绝配合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探视,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指出,这种执行方式不是对探望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而是通过对阻碍探视行为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甚至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督促其配合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探视。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