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用了”捏脸“游戏里的虚拟形象被告侵权?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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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款可爱又治愈的“捏脸”游戏成为不少人宅家的最佳消遣之一。作为近年来爆红的日常休闲娱乐的选择,捏脸装扮类游戏一直在游戏产业中占据一席之,甚至还有人因为打起了“捏脸”的主意,被原告通过侵权取证诉至法院。

大多数“捏脸”系统都会为游戏玩家提供基础人物形象,玩家选定角色性别后,再有相应默认设置的基础人物形象可供选择。


案件回顾:
虚拟形象被盗用,“造物主”告上法院

某手机游戏的主要特色之一为捏脸系统。该系统为游戏玩家提供了一个基础人物形象,玩家选定角色性别后会有相应默认设置的基础人物形象可供选择,还细化为脸部、发型、五官、妆容上可作微调,其中五官主要包括眉毛、眼睛、嘴巴、耳朵,女性角色还可在眉妆、眼妆、瞳色、唇妆等方面进行妆容微调。

原告通过操作上述游戏捏脸系统,制作产生游戏人物形象,其中人物发饰、服饰、身形均是游戏系统自带可选项,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办理了作品登记,登记为有关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案件中,原告通过侵权取证,在被告开设的网店中购买显示有被诉形象的虚拟商品,且在该网点页面缩略图的主图和介绍内容中均附有相应被诉形象,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和算法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这起案件涉及的是由个人所创的计算机算法生成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所示,涉案人物形象中的脸型和五官,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原告的相关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专业解惑:
互联网时代下的“产品”是否受到保护?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作品”的生成已不再限于传统创作领域,“计算机算法生成物”也成为新时代的个人产品之一。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平告诉记者,综合分析人们实际使用这些概念的语境,她认为所谓个人所创的“计算机算法生成物”,是指自然人利用计算机软件所设计的算法,对作品表达要素(如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动作等)进行处理后,所形成的具有作品形式的生成物;而与这一概念密切相关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或“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则是在海量数据与智能算法交互模式的作用下,由人工智能机器人自动生成的具有作品外观的表达形式。

刘平表示,就我国《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而言,不应当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或者“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给予其著作权保护。她解释,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是基于自然人作者的创作作品的活动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即便《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法人作品,但法人作品归根结底也是自然人创作的。

“与自然人或法人作品不同,虽然这两者也具有作品的外在形式,但并非作者创作的作品,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她说,“无论是‘计算机算法生成物’,还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或‘人工智能生成作品’,都不是《著作权法》中的法律术语,在相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代表性国家的著作权法或版权法中,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术语。”

至于个人所创的“计算机算法生成物”,则要具体分析自然人在其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其表现形式由计算机算法决定,使用者只是在计算机算法能够实现的表现形式范围内做了选择,且选择余地有限,则应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反之,如果自然人在其形成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则可将其作为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

刘平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或“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审美价值和市场价值呈上升趋势,因此,应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或者“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或者应否给予其他形式的保护,也是立法者应当予以关注的。

专家提醒:
尊重他人的独创性智力劳动的“新产品”

回到本次案例,依靠游戏模板组合而来的“脸”是否属于“作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这样认为的——

结合捏脸环节的游戏操作体验,其所呈现的基本素材和微调范围均为游戏内置和已设定的玩法,游戏玩家在对角色形象特别是脸型、五官进行捏脸时所独立完成的表达更多是程式化的,并非自行创作产生五官或妆容的新素材,由此产生的角色形象系在已有人物形象上所作出的参数调整。

无法否认,随着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这些年在传统“作品”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新的作品表现形式。站在版权保护的角度,这样是否会增大执法的难度?刘平表示,随着新的作品表现形式的增加,著作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难度确实在增大,但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也在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和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也在提高。因此,对于因作品表现形式的增加而产生的新问题,司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是可以应对的。

加强版权意识是每个人都需要具备的素质之一,对于互联网使用者而言,在日常“创作”中,应该注意哪些可能涉及“侵权”的行为?

对此,刘平提出了三点有用的建议。首先,是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和其他合法的民事权利;其次,在确实投入了独创性的智力劳动,且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在“新作品”的形成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的情况下,应通过包括申请著作权登记在内的合法方式固定相关的证据。最后,在权利的产生和行使的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等民法的基本原则。

记者从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获悉,虽然本案中原告并未胜诉,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计算机算法生成物都不是作品,在一些玩家创作空间巨大,甚至近乎自己作画的游戏中“捏”出来的脸,是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作品的。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岚 通讯员:韦佳佳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