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明確澳門居民在橫琴南沙參加養老保險的躉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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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記者從廣東省人社廳官網獲悉,《關於澳門居民在橫琴 南沙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正對外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擬明確澳門居民在橫琴、南沙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躉繳相關政策。

根據徵求意見稿,為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內跨境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的銜接,促進粵澳兩地人員要素流動,廣東擬明確,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廣州市南沙區(簡稱「橫琴、南沙」)就業(含靈活就業)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澳門居民,尚未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簡稱「最低繳費年限」)要求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橫琴、南沙辦理延長繳費,並可視不同情況進行躉繳。

其中,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距離最低繳費年限小於或等於5年,餘下的年限可以直接申請躉繳;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距離最低繳費年限大於5年,可在延繳至距離最低繳費年限等於或少於5年時,對餘下的年限申請躉繳。

躉繳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月數按申請人現有繳費年限距離最低繳費年限的時長計算;繳費基數由申請人在申請繳費時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行申報。

躉繳的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計入統籌基金;所需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躉繳後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現行最低繳費年限要求(註:現行規定為15年)。繳清費用後,躉繳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躉繳期間的繳費指數為繳費基數除以辦理繳費時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徵求意見稿擬明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從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澳門居民,不得辦理首次參保、延繳或躉繳。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向橫琴或南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躉繳,並在橫琴或南沙稅務機關辦理繳費手續。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何穎思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