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附某名牌茶饮系列商标,需要赔偿吗?法院判了
语音播报

“蜜雪冰城”是国内知名的茶饮品牌之一,有人便想到了使用与“蜜雪冰城”相似的商标,以此来提高自家饮品的知名度和销量。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蜜雪冰城”诉“蜜雪の约”侵权

蜜雪冰城公司于2008年成立,享有包括“蜜雪冰城”在内的一系列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品牌在消费者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蜜雪冰城公司发现梁某伟从案外人处受让取得“蜜雪の约”商标,并将上述商标授权给蜜某公司,用于蜜某饮品店连锁加盟使用。蜜雪冰城公司认为,梁某伟、蜜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蜜某公司在宣传资料、产品外包装、门店招牌、饮品杯、手提袋、单杯袋、员工服装等多处使用的“蜜雪の约”标识与蜜雪冰城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混淆。

蜜雪冰城公司与蜜某公司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在“蜜雪の约”标识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并重复申请完全相同的“蜜雪の约”商标(该商标至今未能注册成功),明显是出于攀附蜜雪冰城公司注册商标的商誉或知名度,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等不正当竞争意图,具有明显商标侵权的主观恶意,故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蜜雪冰城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为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梁某伟、蜜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蜜雪冰城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判后,两被告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主管部门关于准予商标注册的决定对于商标权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均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因信赖商标主管部门的决定而实施的相关商标使用、许可、转让或者保护等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因为注册商标之后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而使得原本合法的行为转变为侵权行为。

同时,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时主观上存在恶意,即明知其申请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那么商标注册人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便不复存在,在先权利人可主张在后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蜜雪の约”注册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两级法院审查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依法被宣告该商标无效,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两被告企图通过商标注册为攀附原告商誉的侵权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主观上存在侵权恶意,故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

在此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是企业经营之本、发展之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切勿为贪图利益跨越法律红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云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