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保局近日印发的《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该规程表示,经评估发现,零售药店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或评估材料的,经办机构应当留存证据,3年内不再受理该零售药店定点申请。
另外,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名单。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发放评估不合格告知书。自初次评估不合格告知书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以再次提交评估申请,6个月内未再次提交评估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次申请。
经办机构收到零售药店申请后,按照前述程序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经办机构发送评估不合格告知书,自再次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在医保协议变更与解除方面,文件谈到,医保协议续签应当由定点药店于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接下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签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协议到期后自动解除。
另外,定点药店可以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中止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药店在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涂端玉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李波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涂端玉 李波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钱佳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