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处方药迎新规,业界盼“良币驱逐劣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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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文件明确,七类药品不得网售,且网售处方药实行实名制。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解发现:目前线上部分处方药电子处方依然可以“随意”开具获得。对此,业内人士和行业龙头纷纷表示:希望新政落地后能促进市场“良币驱逐劣币”。

网售处方药实名制,没处方不得展示处方药说明书等信息

文件表示,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文件提到‘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或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未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也就是说,必须先方后药,这一要求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一脉相承。”医联方面接受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医院行业就应该秉承严肃医疗理念,坚持先处方后药品,药品仅是在线诊疗的用药环节,服务于疾病管理全流程,最终达到对患者的治疗结果负责的目的。

线上部分处方药电子处方可以“随意”开?

网售处方药一方面给不少患者带来了便利,但另一方面网售处方药的监管问题一直令业界担忧。

连日来,记者尝试在多个医药电商平台购买处方药发现,虽然现在要求用药者实名制,但部分处方药依然“很容易”,甚至“秒开”电子处方。

记者分别在两家大型的医药电商平台输入一款治疗高血脂、高胆固醇的处方药。下单后,两家平台都要求填写用药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通过平台实名认证后,再简单地选择确诊疾病,以及对药品是否过敏等信息,在线的互联网医院医生就能马上开具电子处方,随后药师审核通过后,就显示购买成功准备发货。

此后,记者再尝试另外两家OTO买药平台购买一款治疗非毒性的甲状腺肿处方药,以及一款治疗II型糖尿病的处方药,同样只需输入用药人实名认证信息,再简单填写相关信息,无需上传线下医院医生处方,就能开具电子处方。有业内人士称,尽管有些慢门的处方药在医药与线下药店都能方便开出和购买,但如何正确用药,用药有哪些注意事项,都是听医生建议较为合适,不要随意在线上购买。

有线上购买处方药经验的何小姐表示,她最关心的则是处方药的真实与安全性。“最担心是买到假药,因此每次购买都会选择大药房或大平台的药物。此外,配送过程要保持药物包装的完整”。

另外,记者留意到,随机选择一款治疗抑郁症、焦虑症处方药,在多家平台的下单页面就要求上传处方。类似阿普唑仑、安定处方药等精神类药物,目前在多家平台无法搜索。

医药电商:盼新政助企业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价值

《办法》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而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对于该《办法》,阿里健康回应记者称,多年以来,医药电商作为传统零售的有力补充,对药品的普惠可及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网售办法进一步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医药电商健康发展的鼓励支持态度同时,《办法》也为药品互联网销售提供更加明确的合规指引和要求,对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京东健康方面则表示,一方面,新规出台后,将进一步加速提升医药电商的社会公共服务效率;另一方面,能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最大程度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价值。

第三方平台五种违法行为将被停止服务

此次《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检查,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方平台发现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链接:我国有药品互联网相关企业7.32万家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现存药品互联网相关企业7.32万家。近10年来,我国药品互联网相关企业注册量不断增加。2022年上半年,我国新增药品互联网相关企业1.13万家,同比增长19.17%。2019年新增0.40万家,同比减少7.51%。2020年新增1.18万家,同比增长193.05%。2021年新增1.99万家,同比增长69.07%。从区域分布来看,山东以7664家药品互联网相关企业排名第一。广东、四川分别有7252家、5966家,位居前三。从城市分布来看,广州以3841家药品互联网相关企业排名第一。其次是成都、济南等城市。


(线上下单线下配送已成流行。)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涂端玉 文静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李波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涂端玉 李波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龙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