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摩托车不戴头盔导致身亡,驾驶员自担20%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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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天气炎热,不少群众为图省事,不戴安全头盔就驾驶摩托车出行,然而行驶中一旦发生事故,伤者自己也要担责。记者今天从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叶某在驾驶二轮摩托车时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搭载同样未戴安全头盔的未成年人小丽、小芳、小强(均为化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叶某和小丽当场死亡。不戴安全头盔的后果,驾乘人员真的能承受吗?

2021年5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240国道往乳源方向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到前方由叶某驾驶的搭载其余三名未成年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叶某和小丽当场死亡、小芳和小强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叶某、小丽、小芳、小强不承担事故责任。叶某的行为和过错不对该事故发生起作用。但是,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和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加大、加重事故的损害后果。后叶某家属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10761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叶某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和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加大、加重事故的损害后果,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相应减轻张某的责任。

综合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对于责任承担比例,法院依法酌定受害人叶某对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按20%的比例承担责任,张某按80%的比例承担责任,小丽、小芳、小强不承担事故责任,判决张某及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叶某家属80万余元。

法官提醒:当前交通事故频发,摩托车机动灵活但稳定性差,在发生事故时,致残率、致死率极高,本案中,叶某在事故中的损伤主要在头部,为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与未佩戴安全头盔有直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对于头盔的佩戴就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自身安全,再次提醒摩托车驾乘人员,文明守法出行,从你我做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卜瑜 通讯员:张思思、林智芬、张娴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杨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