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法律文件,在国内首开政府机构建立管理人法律制度先河。《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该条例率先补足了内地个人破产制度空白,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构建起“法院审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个人破产办理体系。同日,内地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承担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
《办法》建立起规范破产署编制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各项工作的基本制度。包括根据《条例》规定和个人破产案件特点设置管理人资质条件,建立起管理人“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基本制度,确保管理人队伍的素质等等。
另外,《办法》还建立起落实《条例》在国内首创允许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机制的便利措施,明确规定破产署发布管理人名册时,可以同时发布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履职情况等信息,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提供便利和参考。
据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深圳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负责人齐砺杰介绍,破产署作为政府设立的机构,出台了内地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法律文件,开创了政府机构为加强管理人管理建章立制的先河,在国内破产法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纳 通讯员:司新宣、林锐鑫、崔峰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冬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