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一切都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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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南风窗记者 刘阳

在古装影视剧中,人们经常把手放到对方鼻前,试探是否存在呼吸,以此来判断“眼前这个人是不是死了”。这种方式虽然看起来有些草率,但并非没有依据。


在临床上,要确认一个人的死亡,需要结合三个方面:心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反射消失。


不过,世界上的死亡标准并不统一。有的以心脏停止跳动的那一刻为准;也有的认为,“大脑死亡”的那一刻,人就死了。


也就是说,“人在哪一刻死掉”这个问题,并不只有一种答案。


什么时候死的

最近的一次具有猛烈冲击力的死亡感受,来自大人物的悲剧。


7月8日,安倍晋三在奈良街头演讲时,胸部中枪。据媒体当天上午的报道,安倍在上救护车时还有意识,不久“心肺功能停止”——顾名思义,停止了呼吸和心跳。


但未经医生确认,这种情况并不能直接宣告死亡。


安倍转院后,院方一度考虑给安倍安装人工心肺;如果成功的话,安倍“复活”不是没有可能。但事不遂愿,当天下午,安倍被宣布死亡。


安倍胸部中枪后,“心肺功能停止”这种情况,类似心脏病引起的“心脏骤停”。出现心脏骤停后,需要马上进行心肺复苏,如果抢救失败,才会宣告临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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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倍晋三被枪击倒地


在医学上,死亡并不是一个“瞬时动作”。脑死亡时,可能还存在心跳;没有心跳的几分钟内,大脑还可能活着。临床死亡,一般指心跳和呼吸停止;而生物学意义上的死亡,是指心脏停搏24小时后,人体细胞全部死亡。


目前,中国法律层面认可的死亡判定方式还是“心死亡”。但随着器官移植手术技术的发展,医学界更倾向于将“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永久性地丧失,他的生命才宣告结束。


如今,美国、英国、德国、印度等十余个国家,已立法将“脑死亡”确定为死亡标准。比利时、韩国等虽然尚未有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这个标准,但也已经开始在临床实践中使用“脑死亡”的概念。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无锡人民医院江苏省肺移植中心主任陈静瑜也曾建议,加快中国的“脑死亡”立法。


如何接受“脑死亡”?

以美国为例,除了器官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临床医生在确定患者“脑死亡”后不久,就会结束对患者的治疗,多年如此。


不过,2013年的一桩案件,让这项法律受到了挑战。


那年,黑人小女孩贾西·麦克马什(Jahi McMath)才13岁。她在一次复杂的口咽手术后,出现了出血性并发症,并于同年12月12日被宣布“脑死亡”,还收到了死亡证明。


她的母亲不接受这个结论,请求医生继续维持对贾西的治疗,但被医院拒绝了,后者认为这只是白白耗费医疗资源。


此后不久,贾西被从加州转移到新泽西州,作为一个昏迷的病人继续“存活”了四年半,最终于2018年6月18日死于腹部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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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惊讶的是,她在这段时间里出现了初潮等青春期现象。家庭录像显示,她还对一些指令做出了反应。


2015年3月,贾西的家人对奥克兰儿童医院和为贾西做手术的外科医生,提起了渎职诉讼。他们表示,贾西之前并非死了,而是重度残疾。2018年6月22日签发的一份死亡证明显示,贾西最终的死因是与肝衰竭相关的大量出血。


这个案例中,到底该以“脑死亡”还是“心死亡”,抑或两者都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这个问题让美国医生也莫衷一是。


另一方面,“脑死亡”标准的伦理问题,也一直是人们难以克服的障碍:一个还有体温的人,要让他(她)的亲人怎么接受已经死了呢?


植物人的“死亡权”

关于“脑死亡”,还存在一个误区:很多人认为脑死亡就等同于植物人,但两者其实有很大的区别。


脑死亡者一般需要仪器来维持心跳和呼吸,而植物人一般有正常的心肺功能;脑死亡患者一般处于深昏迷状态,所有神经反射不存在,而植物人往往有部分脑神经功能,个别患者甚至可能会苏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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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和脑死亡有着很大的区别


植物人(PVS)可自然地呼吸,周期性地清醒和睡眠,可以消化、排便、生长和发育。不过,这种状态下的人体已经完全丧失了认知能力,只保留一些本能性的神经反射,和进行物质及能量的代谢。


植物人要借助外界的辅助措施活下去并不难,但由于意识已经丧失,患者的生命权常常引发争议。


1990年2月25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圣彼得堡的特丽·夏沃(Terri Schiavo)心脏突然停跳,并由于长时间缺氧,大脑严重受损。在昏迷了两个半月后,她被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再也没有醒过来。


1998年,特丽的丈夫向法院提出,请求终止特丽的生命。但特丽的父母不同意,他们认为特丽依然有意识。从2001年4月24日,特丽第一次被移除生命支持系统,到她最终在2005年3月31日死亡,这起案件一共在佛州法院上诉了14次,引起了人们对于生物伦理学、生命权、安乐死的一系列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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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引起激烈争论,反对者认为没有人有权利替特丽决定她的生死,尽管她是植物人,也有生的权利


在此之前,1975年的一桩事件,还直接导致了美国的“死亡权”运动。


1975年4月15日,21岁的克伦·安·昆兰在一次聚会上喝了酒并服用了镇静剂,后来因缺氧陷入昏迷状态,最终成为了植物人。


她的父母觉得,延长生命对她来说是更大的伤害。于是,父亲昆兰向法院申请成为她的法定监护人,并请求移除克伦的呼吸器。但法院认为这样做会导致克伦的死亡,违背法律和道德。


昆兰的律师反驳说,移除呼吸器只是“允许克伦自然死亡”。最后,昆兰夫妇获胜,并被指定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1976年,克伦被摘下呼吸器,直到1985年因肺炎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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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伦·安·昆兰的父母


这个案件的关键点之一,是患者(以及监护人)是否有权拒绝或中断治疗。而死亡权的观点是,人类有权结束生命或自愿安乐死。


目前,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十余个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不过,不同国家对安乐死的理解有所差别。在英国,安乐死被定义为“为了结束生命而进行的蓄意干预,以减轻痛苦”;在荷兰和比利时,安乐死则是让“医生应患者要求终止生命”。


可惜,不论是脑死亡者还是昏迷中的植物人,都已无法做出任何选择。


文中配图部分来源于视觉中国,部分来源于网络


    编辑 | 吴阳煜

新媒体编辑|莫   奈

排版 | 文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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