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正式写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条在具体司法上如何操作和执行?仍是公众所关注。7月22日下午,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生前预嘱’真的来了”研讨会。
深圳公证处国投综合部部长刘穗梅在会议中强调,生前预嘱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签订,也就是说,签字时人的意识清楚,头脑清晰才可以。“我们做生前预嘱公证,首先必须判断对象神智非常清楚,年龄18岁以上,我们要通过与对象的交流,把他的意思表达形成具体的文字,写入公证书里,因此我们会在前期与他沟通,同时必须明确,预嘱生效的时间必须是在对象遭遇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才会启动这个提前指示文件。人们应该在意识很清醒地时候来做公证,并不要等到你很不舒服的时候再来执行。”

刘穗梅介绍:“生前预嘱的签订有几种方式,一是公证处公证,二是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进行书面或录音录像的方式签订。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更加建议用公证的方式来签订生前预嘱。理由是在现实生活中,医生往往无法马上认定其他人提供的生前预嘱文件的真假,从而并不认可文件。生前预嘱是关乎患者生命未来走向的指示性文件,医生往往不会随意认可来源不明的文件,但如果这份生前预嘱做了公证,那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就比较容易判断真伪。找两名以上见证人,如果你找的不是直系亲属,只是找个闺蜜、朋友,很多人也会担心惹事,因为人走了以后,谁也说不清,但公证机构就有天然的优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