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回家路上,广州男子梁某突遭一条未牵绳的大狗袭击,结果导致梁某左手臂留下了伤口。事后,梁某与狗主人杨某协商赔偿却遭拒,为此告上法院。记者今日从广州白云法院了解到,本案经调解员调解后,狗主人愿意赔偿损失,最终以梁某自愿撤诉结案。
2021年12月26日晚上,梁某走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遭到一条未牵绳的大狗攻击,致使梁某左手臂留下了深深的伤口。事后,梁某要求狗主人杨某赔偿,却遭到对方拒绝,一怒之下,告上法院讨说法。
本案在诉前联调阶段,调解员多次电话联系杨某,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杨某在遛狗时未进行妥善牵引、管理和约束,致使其饲养的狗咬伤他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调解员也对梁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宽慰梁某只要按时注射狂犬疫苗,后续的风险是极其小的。
最终,杨某认识到自己没有尽到看好自家宠物的义务,而梁某也表示愿意调解。
经办法官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最终双方一致同意杨某向梁某赔偿5000元。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以梁某的自愿撤诉得以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动物具有天生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对其危险性负责,所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定抗辩事由外,只要饲养动物存在加害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今,饲养动物逐渐成为一种提升精神品质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因饲养动物妨碍他人生活、引起纠纷,逐渐成为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在此提醒各位饲主们在享受小动物带给我们的温暖和陪伴时,更应做到文明饲养,拴好犬绳、按期防疫,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