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建中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反垄断法》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得到了重大完善,是一大创新。在《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中,增设了“一款+两条”,即在现行《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内容,作为第二十六条。同时,新增两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形成了共计14条的条文结构。修正后的《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新法)对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三十二条、三十七条的内容又进行了修改完善。
具体而言:第一,新法对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对于“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修正草案规定的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新法调整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同时,增加“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作为二十六条第三款。
第二,现行《反垄断法》没有规定“停表”制度。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专门对之进行规定,以更好平衡经营者集中审查效率与审查质量。新法第三十二条在修正草案的基础上进行了微调,将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需要进行核实”修改为“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第三,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同时强调,应“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科学设定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处理程序,有效回应平台反垄断实践需求。现行《反垄断法》没有对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应当如何处理作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下位规范填补了现行《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立法漏洞,如《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新法的规定又有一定创新,新法为经营者提供了指引与守法缓冲,对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新法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同时,新法第二十六条也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行为设定了清晰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近年,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频繁发生,与传统的经营者集中不同,一些平台企业之间的集中尽管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由于合并方营业额不高,未能被有效捕捉。平台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情况屡见不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多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新法填补了现行《反垄断法》的立法漏洞,有助于更好地回应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实践。
另外,新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设计秉持了“规范与发展并重”的理念原则,也较好地诠释了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下“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应当如何良性互动。第二十六条在强化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同时,设置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的程序,这相当于给予了经营者一次守法合规的机会,避免对经营者的集中行为过度干预,有利于保障反垄断执法的客观和公正,减少误判(false positive)风险。融入“柔性”的反垄断法有助于保持市场主体的活力,维护并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也符合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政策要求。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丁剑锋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丁剑锋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丁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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