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建中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反垄断法》还确立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第六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规定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上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垄断行为的危害具有发散性、涉众性,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囿于力量悬殊、信息偏在、举证困难等因素而经常败诉。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改进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适度降低弱势原告方的举证负担,同时还可以借助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原告方的诉讼力量。《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和特定的案件类型才适用民事公益诉讼。
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有权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而没有规定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地位。这其实是一个缺憾。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宜且不应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不能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
时建中介绍说,反垄断法实施14年以来,相对于行政执法,法院诉讼案例并不多。一个重要原因是反垄断诉讼的举证责任较重,垄断行为受害人获取垄断行为的证据存在较大难度。垄断行为受害人,无论是企业或者消费者个人,则缺乏相应的资源去做调查和证据收集,往往也无力承担较高的诉讼成本,胜诉率也不高。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一家企业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后,常有消费者跟着提起后继诉讼的情况,胜诉率很高,但在国内则很少见,而且成功率很低。今后,反垄断行政执法依靠国家公权力调查和搜集证据,其效率就会提高很多。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院可以提起对垄断行为的公益诉讼。这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之后,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可以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违法者整改,履行社会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丁剑锋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丁剑锋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丁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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