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新《反垄断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自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后,时建中作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积极推动反垄断法的实施,为许多重大案件的行政执法提供咨询。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反垄断法》,时建中也作为权威专家参与其中。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新《反垄断法》究竟有何亮点?打了哪些“补丁”?昨天,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建中教授。

时建中教授
时建中表示,在第一条写入“鼓励创新”丰富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目标体系。任何法律的目标都不是单一的,而且,给法律确定所谓的终极目标,其结果只能是裹足不前或者削足适履。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当然不宜以他国的条文作为标尺来评价。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以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引领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是破解当前经济社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抓手。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序竞争和有效创新作为前提和基础。市场垄断和行政性垄断,都会扭曲竞争机制、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创新。
创新就意味着打破甚至颠覆既定的秩序、结构和机制。凡是创新,都会对既有的竞争机制和秩序产生影响。因此,正确认识并且科学处理竞争与创新的关系,非常重要。为了鼓励和促进创新,我们需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繁荣创新,倒逼竞争层次不断提高。若无创新,竞争则是低层次的存量利益竞争,甚至有可能演变为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唯有创新成为发展动力,才能提高竞争的层次和水平,从事增量利益的竞争,不仅可以共同发展,而且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竞争而无增长,有增长而无创新,均非高质量发展。因此,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就是要为创新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而通过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层次,实现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鼓励创新成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可以与具体制度有效衔接、相互支撑。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事由、审查或者不予禁止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等具体制度的适用,有了更加具体明确的目标指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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