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反垄断法》|增设特别威慑条款 倍增违法威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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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建中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反垄断法》还引入特别威慑条款,倍增违法威慑效果。修正后第六十三条增加加重罚款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据此,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实体性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针对拒绝、阻碍配合调查等程序性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其处罚力度之大、威慑效应之巨,在比较法上难寻其例。但是,既要避免威慑不足,更要防范威慑过度。威慑过度的罚款规则会使经营者担心受到严厉制裁而不愿从事甚至放弃从事本来有利于市场竞争、行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造成适得其反的消极效果。

因此,该规定的适用应受到严格限制:一方面,亟需厘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裁量因素,给经营者提供明确的预期;另一方面,有必要将加重罚款规则的适用限定在反复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否则难以实现过罚相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三重“特别”同时出现也非一日之“寒”,为了避免不当的过度威慑可能滋生出反面效果,坚持常态化执法和司法显得尤为重要,不能坐等三重“特别”。换言之,若反垄断执法司法常态化,则可以有效防止三重“特别”的糟糕情形。

此外,新《反垄断法》还增设失信约束机制,创新法律责任方式。修正后第六十四条增加失信约束机制的规定,即:“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信用记录直接体现个人、组织在市场活动中的可信度、公信力,是证实其是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重要凭证和依据,是出具信用报告和进行信用惩戒的基础。将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是对传统法律责任方式的创新,目的是借助失信约束机制(即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威慑和制约,促使经营者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为预防垄断行为构筑又一层屏障。需注意的是,记入信用记录不等同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时建中表示,修订后的反垄断法顺应了高质量发展的需求,针对数字科技蓬勃发展和广泛运用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了反垄断监管能力,完善了反垄断监管体系,健全了法律责任体系,预留了制度细化的接口,更加有利于防止市场垄断,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将破除垄断和封锁,畅通国内统一大市场,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对于新《反垄断法》的实施,他充满期待。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丁剑锋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丁剑锋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丁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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