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建中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反垄断法》在“垄断协议”一章中,“安全港”即豁免制度的确立是另一个亮点。时建中表示,新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新增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该修订涉及的内容在学术上被称为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世界各国均存在对垄断协议设置安全港的规定。比如,欧盟认为参与者的市场份额低于10%的横向协议、低于15%的纵向协议原则上不会产生较为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在《反垄断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在两个具体行业(知识产权领域、汽车业)的反垄断执法中设置了“安全港”的规定。比如《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认为纵向协议参与者的市场份额低于30%时,原则上不予禁止。又如,《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13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20%”,也可不予禁止。此次修订在《反垄断法》层面对安全港制度予以确认,则是将安全港的设置也拓展到了其他行业。
“安全港”制度从法律层面创设了垄断协议,将有助于提高中小型企业对垄断协议风险的可预测性,为市场份额较低的主体(比如中小企业)签订的垄断协议提供了豁免。但与此同时,对拟选择利用“安全港”制度的企业而言,需要准确理解“安全港”制度,并对市场界定和市场份额等有明确把握。
记者了解到,“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其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订立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等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订立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轴辐协议”是参照自行车车轮形象对于经营者组织、实质性帮助订立垄断协议行为的描述,一般而言,多个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辐条”,与该等辐条经营者存在纵向关系的特定中心经营者为“轴心”,轴心可能主动组织、实质性帮助辐条达成合谋、订立垄断协议,该类协议在平台经济领域较为常见。
早在2019年1月实施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就确立了“安全港”规则。其中,知识产权领域的“安全港”规则既包括横向垄断协议也包括纵向垄断协议,汽车业的“安全港”规则仅包括纵向垄断协议。就市场份额方面,知识产权领域横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市场份额上限为20%,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市场份额上限为30%;汽车业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市场份额上限为30%。
除知识产权领域和汽车业外,其他行业暂无“安全港”市场份额上限,相关市场份额尚需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予以明确。同时,对于本次修改内容中“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尚需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制定相关配套细则或在实践中逐步明晰。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丁剑锋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丁剑锋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丁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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