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如何规定的?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尽哪些义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如何明确?……近日,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就市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Q1:广东是经济和人口大省,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复杂,《实施办法》在哪些方面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广东消防:此次《实施办法》修订中,我们推动补齐了救援力量、消防设施、基础防控这3个方面的短板。在救援力量方面,明确了省政府应统筹建设石化、山岳、森林、水域等专业救援队伍;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应按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
在消防设施方面,明确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消防设施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按国家标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大型厂房、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等高风险区域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负责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建设。
在基础防控方面,明确了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针对出租的多产权建筑,规定其产权人、使用人应共同确定或委托管理单位实施统一消防安全管理;针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等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人的有关义务要求和法律责任。
Q2:《实施办法》中,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如何规定的?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又应尽哪些义务?
广东消防:为方便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同时确保消防安全,《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业主、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当发现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业主反映和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上述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Q3: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如何明确的?
广东消防: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并不是没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了。但是责任归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另外,第八条还明确,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尤其是新增加了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Q4:随着复工复厂,小微企业应注意哪些消防安全问题?《实施办法》中,对小微企业又有哪些新的变化要求?
广东消防:从消防安全监管的角度来说,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主要存在以下一些潜在的消防安全风险:企业员工缺额带来的管理漏洞风险;消防安全培训缺失带来的作业风险;货物积压带来的火灾风险;机器设备故障带来的事故风险;集中住宿点带来的用电用火风险。
鉴于广东省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且其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往往存在人员配备不足、专业支撑能力欠缺等困难,此次修订《实施办法》积极探索了小微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切实可行方法。
其中,第九条明确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回应国家对服务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从消防角度提升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全力优化消防营商环境。
Q5:广东外来务工人员众多,房屋租赁需求量较大,此次《实施办法》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明确了哪些消防安全义务?
广东消防:《实施办法》这次修订明确并细化了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Q6:一些建筑并非单一的产权单位,而是由众多小业主组成,在管理经营责任界定中,往往存在推卸扯皮等情况。《实施办法》对于此类多产权建筑,如何明确区分消防安全责任?
广东消防:《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进一步增加规定,明确了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这在全国也是率先做出的创新规定。
Q7: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与居民息息相关。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提出了哪些消防安全责任的要求?
广东消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细化,明确物业服务人要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同时,明确非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也应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补充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交接、配合要求。并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不履行该职责应由消防和住建部门依照职权查处的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从立法层面全面理顺压实物业服务人消防安全职责,强化了对物业服务人消防安全履职情况的监督机制,也为确保各类物业消防安全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羊 通讯员:粤消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邱伟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