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名称争议……广州公布两宗商事登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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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围绕民法典中市场监管职能相关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编写印制《商事登记典型案例选编》,内容涉及名称争议裁决、虚假登记撤销、内部纠纷处置、吊销注销处理、司法协助执行等,“以案说法”“寓法于案”。6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其中两个案例。

案例一: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不服不予工商变更决定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6日,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向某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某区行政审批局在企业行政审批系统中录入流程后,系统提示该企业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定形式,遂出具《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载明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存在联合惩戒锁定的情况,无法办理本次变更登记。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不服遂复议。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某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补正材料告知书。

案件解读: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能否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对此,复议机关认为,对于与失信被执行人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区别处理。一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不得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办理相应解除任职的变更登记(备案)。二是在解除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在公司担任的相应职务之前,与失信被执行人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应依法予以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人民法院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实施的一种信用惩戒行为。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是为了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对被列为被失信执行人的公司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均予以信用惩戒,同时也限制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规避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失信惩戒。

案例二:广州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与某按揭公司企业名称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某按揭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上述两家公司不存在投资关联关系。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多次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以某按揭服务公司与其公司名称构成相似近似、且经营范围均有“房地产中介服务”等,容易引起混淆为由,要求撤销某按揭服务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及设立登记。

经核查,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主营项目类别为“房地产业”,某按揭公司的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业”。据此,区市场监管局认为,两家企业主营项目类别分属不同行业,即使字号相同、兼营项目同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也未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规定,遂告知投诉人,不予撤销某按揭服务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及设立登记。

案件解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能否以有共同的经营范围为由判定企业名称构成相似近似。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及《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两家企业字号相同、存在相同的经营项目,但主营项目类别分属于不同行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构成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