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是世界环境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领域,案例内容包括依法惩治污染大气、水、土壤等违法犯罪,对环境破坏行为承担高额民事赔偿、督促污染企业及时修复受损环境、维护碳交易秩序、发出噪音扰民诉前禁令、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以及依法支持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等多个方面,反映了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致力于构建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全链条生态保护新格局的司法新作为。

据悉,《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成效显著,司法统计显示,全省法院涉环境污染案件量明显下降,2021年新收各类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1.72万件,同比减少四成。
部分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碳交易活动参与者应自行承担因交易产生的民事责任
2018年,微碳公司与某电力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微碳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余吨,价款为378万余元。微碳公司通过广州碳交易中心将碳排放配额交付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未付清款项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微碳公司起诉要求广州碳交易中心赔偿电力公司未付款项218万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州碳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并非涉案交易的相对方或者担保方,微碳公司要求广州碳交易中心对电力公司未支付的转让款承担赔偿责任,缺乏合同或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微碳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通过碳交易平台签订的转让碳排放配额合同的违约责任应由交易双方自行负担。明确碳交易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碳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典型案例二:故意制造噪声扰民可通过禁止令予以制止
今年4月,家住广州某小区的崔某某听到相邻房屋传来噪声,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该噪声系邻居李某某在卫生间墙壁每天循环播放某种录音所致。崔某某向法院提交禁止令申请,要求制止李某某前述行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李某某故意以播放录音的方式持续制造噪声,播放的内容为群众所忌讳,违背公序良俗,严重影响崔某某一家的正常生活,故发布禁止令:李某某不得制造噪声扰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件。在日常生活中,相邻各方应共同构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故意制造噪声严重干扰他人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要求停止制造噪音行为。
典型案例三:制造、出售电击猎捕工具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2月至7月期间,某电器公司、光电公司、线材厂三家企业在知名电商平台公开宣传、售卖蚯蚓电击猎捕工具,累计销售6000余台、销售金额159万余元,导致买家购买用于捕捉蚯蚓,对蚯蚓和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蚯蚓对土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三家企业违法制造、出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综合三家企业的行为性质及所获利益、破坏生态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判决三家企业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159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制造、出售、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吴静怡、李安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