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通过!省内失业保险关系不用办手续便可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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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二十六条,此次修改主要围绕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相衔接,适应“放管服”改革等方面,重点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待遇计发标准、申领流程等条文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失业保险工作发展,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条例修改后,职工、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不用办理转移手续,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促进人才流动。

全面提升基金统筹层次

广东省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10月《广东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实施开始建立,统筹层次逐步提升,由早期的县级统筹提升到市级统筹,再由市级统筹提升到省级统筹,统筹范围逐步扩大,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条例修改后,将原来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的规定,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全面提升基金统筹层次。

原条例中,职工、失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需要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条例修改后,职工、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不用办理转移手续,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促进人才流动。

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

2017年,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通知,规定各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广东省2018年通知规定,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这次条例修改,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相关改革要求进行明确。

灵活就业群体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021年底广东省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行办法。本次条例修改专门增加一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条例修改对补齐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空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业务的“一次办、就近办、网上办”

条例修改中突出将近年来优化经办服务,便民利民举措作为重点内容,将好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如,条例将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修改为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责增加了受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以便于失业人员通过更多途径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等事项。又如,条例将应当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选择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到现场办理等,最大程度上方便群众办事。

条例修改中,还突出对信息化相关内容的要求,简化流程,方便群众。如,增加了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灵活简便的方式,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户籍管理、死亡、商事登记、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公积金、税务、医疗、服刑和强制隔离戒毒等数据的信息共享,为防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提供信息数据支持等内容,进一步突出对提升信息化服务的要求。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龙锟、叶作林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