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进步,关于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现实生活中,有部分残障人士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各项权益往往需要其监护人保障或主张,但监护人可能出现侵害被监护人的情况;同时天有不测风云,一旦监护人出现重大疾病等突发意外情况,往往很难胜任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的残障人士权益难以保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进一步保护了残障人士的权益并完善了监护人制度。
作为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者,广州市启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启创社会服务团队长者服务总主任余婉雯比较关注医疗预嘱。她表示:“在残障人士或老年人的医疗意愿方面,我们了解到有医疗预嘱,但很多人不知道它,知道了也不知该到哪里签署,导致他们身体出现不可逆转的状况后,医院往往就会问到家人,是否不要再过度医疗了。这时家人很容易陷入两难,一旦放弃了,往往要承担‘不孝’的舆论压力和道德风险。但如果不放弃,一直靠仪器、输液维持生命,对病人也是一种折磨和虐待,往往病人走的时候,都是全身严重的褥疮,这是很煎熬的过程。”
余婉雯表示:“我们希望大家要用坦然的心态去谈生论死,医疗预嘱在意识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我们都可以替自己去签署。这样,到了相应的时候,主治医生或家人就可以通过医疗预嘱去选择我们自己的治疗方案。”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