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玩具协会在某通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几篇文章,却因此引发了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某轩公司认为,玩具协会及相关公司歪曲事实,发布不实、贬损的文章言论,损害了某轩公司声誉,起诉要求判令玩具协会及某通公司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法院会支持吗?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广州越秀法院公布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公号上发文被诉商业诋毁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广东省玩具协会(以下简称玩具协会)在某通公司注册的“深圳玩具展原名广州玩具展”微信公众号分别发布题为《广东省玩具协会特别公告》《广东省玩具协会【告示】》及《某轩-首届“广州玩具展”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误导企业实锤!》等文章。
上述文章中,某轩公司被评价为“没有采购商资源,没有展会品牌影响力和经验是不可能把玩具展会办成功的!”“一家无资历、无采购商资源,更无好口碑的民营展览公司”,“该司继续发布虚假不实信息,特别是在宣传资料的报名‘参展商名单’中弄虚作假、虚张声势”“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有意误导企业、混淆公众”,并在文中突出强调“提醒企业要警惕,不要受误导”“为了使企业明辨真伪,不受虚假宣传的误导”“特别提醒玩具企业千万不要受误导而混淆视听”。
上述文章末的“推荐阅读”附有“第32届国际玩具及教育产品(深圳)展览会”广告,广告中载明某通公司及玩具协会的名称。
某轩公司认为,某通公司及玩具协会为打击同业竞争者,垄断广州和深圳的玩具及婴童用品展览市场,通过多个渠道,歪曲事实,发布不实、贬损的文章言论,对某轩公司进行商业诋毁,损害某轩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通公司、玩具协会共同辩称,玩具协会行为并不是为了打击或者诋毁某轩公司,而是在于维护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某通公司、玩具协会所做出的所有言论均有客观事实依据,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不应被认定为商业诋毁。
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玩具协会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发布的涉案文章及言论有悖于其行业协会宗旨,亦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方面,虽然玩具协会对某轩公司已提起了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但尚无生效判决,亦无相关行政机关认定某轩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玩具协会辩称涉案文章的内容是基于公开的、客观的事实,这一说法并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而且,玩具协会的上述言论已超出其作为行业协会以及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言论亦已超出正当批评、商业评价的范畴。玩具协会发布涉案文章,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的批评或者监督,而是为了毁损竞争者形象从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
从客观上而言,相关公众在看到涉案文章的否定性评价及误导性信息后,必然会对某轩公司举办展览的服务质量、经营能力以及是否诚信经营产生怀疑,某轩公司的商誉也必然因此受到损害。玩具协会在两者均将举办同类玩具展览的情况下,发布上述言论,必然影响相关参展企业的参展选择,损害某轩公司的商业机会。
对此,法院判决:玩具协会、某通公司停止涉案对某轩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向某轩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某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十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生效裁判文书认为,玩具协会在没有生效的司法裁判或行政文书对某轩公司的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前,传播对某轩公司的商业信誉存在明显贬义评价的误导性信息,损害了某轩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法官提醒:行业协会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本案系涉及行业协会的商业诋毁纠纷案件。本案裁判明确了在尚无生效的司法裁判或者行政文书对竞争对手的相关行为进行侵权认定的情况下,经营者传播对竞争者存在明显贬义性评价的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裁判标准,警示行业协会对外发布言论,主观上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评论或者批评应有正当目的,客观上内容应客观、全面、真实和中立。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督促行业协会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充分发挥其作为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导向作用。其他市场参与企业也应以此为戒,树立良性竞争意识,共同推进行业发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