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丨紧急救助:让施救者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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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不扶”“救不救”等社会问题近几年被大众重视,而民法典中,对于“紧急救助”也设立了相关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解释》第三十四条中同样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而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实施了紧急救助但未能成功的案例。“这一法条的核心意义就在于使群众在对特定人群施以援手之时无后顾之忧。”冯宇平表示。

  案例:牌友发病致死 施救不当不存在过错

  某日晚,A某与B某相约到C某家里打牌。当晚9时许,A某突然出现手麻、满头大汗、脸色发青、说话困难等症状,其他人立即将A某仰面平躺在沙发上。在场的B某马上拨打急救电话120,C某则联系同一栋楼上的D某、E某帮忙。随后,D某采用抓起A某双臂的方式将其背起,在场其余人搭手共同将其送出,一同将A某送往医院抢救。后A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3时许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A某的儿子认为其父亲发病时不能移动只能平躺等待救治,但B某等六人救助方式不恰当,导致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因A某死亡产生费用的50%即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B某等六人在A某出现身体不适时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在当时场景下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均是对A某的救助行为,并非加害行为。B某等六被告不是专业医护人员,难以通过A某的症状判断其病因,更不知晓其病状是否不能移动。因此,各被告所采取的救助方式符合一般人的正常施救方法,不应因为救助者未达到专业医护人员的救治水平而认定其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鼓励和保护救助者 让“不敢扶”成为过去

  冯宇平表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满足“救助情形紧急”,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自愿救助行为”:所谓“紧急”,即救助是需要第一时间去实施的,否则将难以弥补。该救助行为通常针对受助人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或挽回紧急情况下的财产损害;“自愿”则是指从行为上表现为主动施救,要凸显主动。

  此外,冯宇平还强调,本条仅针对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免责。“若存在对其他人的损害,则要看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等情形予以分别处理。比如在这个案例中,若A某最终被救活,但B某六人在送A某去医院过程中又导致A某出现其他伤害,B某六人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不强人所难,过多的限制会导致一些‘善法’没办法落实。对于自愿实施救助的行为人,不能苛求他们都具有专业的救助知识,而应鼓励并保护这些伸出援手的救助者,重塑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让‘不敢扶’成为过去。”冯宇平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