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物权编”|向春兰:业主决定追索公共收益前,必须依法经过法定的共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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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在原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向春兰律师介绍,公共收益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有关公共收益的追索问题依法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因此在业主决定追索公共收益前,必须依法经过法定的共同决策程序,否则,法院将直接以公共收益追索事项不满足法定前置程序条件为由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她表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