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在原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关于“住改商”问题,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叶龙生律师介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原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修改成“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但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应当经哪一部分人同意一直有不同说法。对于受侵害的利害关系业主,只能在事后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叶龙生认为,民法典对于业主将住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明确了需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也就是整幢大楼全体业主的同意,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这有利于减少“住改商”对其他利害关系业主正常生活的影响,减少邻里间的矛盾纠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