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在原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叶龙生律师介绍,为了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设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之后设立的抵押权。而在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中,部分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长达十几二十年的虚假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倒签至抵押权设立之前,然后承租人以对案涉不动产享有租赁权为由,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以逃避法院对抵押物的执行。

针对这一现象,相较于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适用条件“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进一步将条件严苛为“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这一条修订之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就更严格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抵押权设立前就已经出租、且承租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对于被执行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法律关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