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形成合作关系,为业主提供维护小区治安、卫生、绿化、公共设施等服务,而业主将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费用,双方的合作本是一件互惠互利的事情。但在现实中,小区的物业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物业管理费收缴困难等,常常引发纠纷。
对于业主来说,发生纠纷后物业管理公司提前撤场可否追责?为了维护小区的治安和卫生该怎么临时成立社区自治小组?矿泉街社区法律顾问、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少仪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案例回顾
2022年春节前夕,业主小李(化名)所在小区的原物业管理公司于2022年1月下旬突然撤场。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突然撤场,小李与其他业主十分气愤,认为其服务不好、撤场时应提前通知、做好交接,而不是直接“一走了之”。
同时,因为临近春节,春节期间小区的治安、清洁等工作迫切需要得到保障,因此部分业主提出了暂时成立社区自治小组进行居民自治,实现规范的小区自我管理。带着能否追责原物业管理公司和如何合法成立社区自治小组两个问题,小李向胡少仪律师求助,希望能得到相应的法律帮助。
律师说法
胡少仪律师结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工作指引》以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现场向业主们讲解了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居民自治,包括业主委员会成立、社区自治小组方案的制定、表决比例、新物业公司引进程序等,以及就业主现场提出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前退场追偿等问题进行逐一回复。
胡少仪律师表示,结合本案,该小区想要成立临时社区自治小组,完成聘请安保、保洁人员等工作,需要由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当上述参与表决的业主中,专有面积和业主人数都超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
此外,按规定不论是固定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需要解除或不续聘请的,都应依法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连线民法典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其中表明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
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其中表明了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其中表明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记者 何碧媚】
【编辑 千里遥】
消息来源: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