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与国际社会迅速接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个人财产和可继承遗产显著增加;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对遗嘱的使用也更加广泛。民法典实施一年来,对于公民使用遗嘱带来了哪些新影响?如何避免遗嘱成为无效遗嘱?日前,记者针对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内容采访了数位法律界人士,解读民法典实施一年来“继承编”带来的新变化。
“有遗嘱的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多,反映当事人通过订立遗嘱来体现自己处置遗产的意识及行动力在提高。”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何官益律师表示,在有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的效力认定是决定裁判结果的关键性因素。
在法定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是在检索到的案例中使用最普遍的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中,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的数量及概率最高的是代书遗嘱,因为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较多,遗嘱效力更容易被挑战,被认定无效的概率也就容易增多。而民法典出台前,打印遗嘱被归入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须要满足代书遗嘱的要求。
何官益介绍,原继承法所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五种遗嘱形式已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遗嘱订立需求,因此,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在第1136条和第1137条分别规定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类新型遗嘱形式。以打印或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不仅更便于自然人订立遗嘱,也极大地降低了订立遗嘱的成本,但需要保证遗嘱严格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否则极易出现遗嘱效力瑕疵甚至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只有满足上述要件的打印遗嘱才是有效的。因此在遗嘱形式的选择上,何官益建议选择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概率更低的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最好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订立,降低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何官益表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被继承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后若想要改变遗嘱的内容,只能通过重新办理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更改,程序复杂烦琐,成本更高;而民法典第1142条则删除了这一规定,“这一遗嘱效力规则的修改,体现了立法对于被继承人遗愿的尊重及保护。”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