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继承编”|范春燕: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语音播报

我国正处于与国际社会迅速接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个人财产和可继承遗产显著增加;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对遗嘱的使用也更加广泛。民法典实施一年来,对于公民使用遗嘱带来了哪些新影响?如何避免遗嘱成为无效遗嘱?日前,记者针对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内容采访了数位法律界人士,解读民法典实施一年来“继承编”带来的新变化。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范春燕律师表示,民法典出台前对打印遗嘱的态度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不承认打印遗嘱,只在有限的条件下承认打印遗嘱。原因在于遗嘱的形式是法定的,我国的继承法出台于1985年,在当年普通民众并没有打印文件的条件,都是手写文书,因此继承法中遗嘱的法定形式就有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电脑的普及应用,人们逐渐从以手写文件为主发展到以打印文件为主,进而很多人会认为打印的文件更正规。但在遗嘱法定的前提下,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非常大,往往因为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范春燕表示,一直以来,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这当然是鼓励大家通过专业机构来订立遗嘱。但也带来了负面效果,限制了人们处理自己财产的自由。适用到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例如,若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这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遗嘱的不便;又比如,若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突然想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

而民法典“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删除,就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