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 |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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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柯某、张某分别为某货船大副、水手(负有看管轮机、做饭买菜等职责)、轮机长。同案人刘某是该货船船长。该货船往返于广州市黄埔区、东莞市麻涌镇的东江口水域与香港水域。


2020年期间,微信昵称“某汉子”的男子(另案处理)添加被告人曹某微信,约定由被告人曹某介绍、运送偷渡人员,收取偷渡人员费用;“某汉子”负责在香港屯门接送偷渡人员,并按每人人民币3200元至3500元标准收取接送费和保护费。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先后8次组织偷渡人员陈某等13人搭乘某货船偷渡往返粤港两地,并向每名偷渡人员收取人民币9000元至13000元不等的费用。


偷渡人员登船后,被告人曹某与刘某驾驶货船,关闭船舶定位逃避海事部门监管,将货船驾驶至东江口水域或者香港屯门水域,由被告人曹某联系快艇或者“某汉子”将偷渡人员运送离船。被告人张某作为某货船轮机长与水手被告人柯某,先后参与上述运送他人偷越粤港边境2次,共运送偷渡人员3人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曹某联系黄某(另案处理),约定由黄某利用“某118”号货船运送偷渡人员到香港。当晚11时许,被告人曹某与3名偷渡人员搭乘快艇去至约定地点,黄某接受3名偷渡人员登船。次日凌晨5时许,“某118号”货船抵达香港屯门后让上述偷渡人员下船离开。被告人曹某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判决结果:


黄埔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做出刑事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1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到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主动投案。黄埔法院于近日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公安机关查获偷渡客后,集中安排在酒店进行隔离,防止境外疫情的输入。


请广大市民

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

切莫以身试法

自觉抵制各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

积极举报、提供各类违法犯罪线索

共同守护国(边)境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来源 | 黄埔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