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纪”语丨过廉节切勿酒驾,别让团圆少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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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各类聚餐增多,亲友间聚会,小酌两杯在所难免,但切莫因此麻痹大意,越到关键节点,越要保持清醒!广大党员干部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后驾车,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杜绝酒驾醉驾!只有廉洁自律践于行,才能团圆家和万事兴。

酒驾、醉驾,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则明确将醉驾定性为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犯罪的党员,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受到纪律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拘役2个月15日罚金3500元 受开除党籍处分

2017年9月13日,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鹏石村流动支部委员会党员朱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市区城基路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其血样乙醇含量为386.8mg/100m1。2018年8月10日,朱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3500元。朱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同学聚餐后醉驾被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 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21年7月6日晚,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工会原副主席、三级高级警长叶某与同学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2021年7月14日,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1年8月,叶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饮酒后驾车被暂扣驾照6个月罚款2020元 受党内警告处分

2021年1月15日晚,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党工委委员、常务副主任叶某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72mg/100ml。2021年1月18日,叶某峰被处暂扣驾照6个月,并罚款2020元。2021年2月,叶某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海报制作:陈希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陈雅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