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导性案例
语音播报

市场混淆、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1月11日,在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的指导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第二期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现场发布了12个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导性案例。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省直销行业协会、广州市黄埔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协会以及部分企业代表参加了现场活动。

讲堂上,执法人员从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结果、警示意义等多方面,分别对广州市钱大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违法案等12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讲解。案例类型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和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等六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附: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导性案例(部分)

1、广州市钱大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违法案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登记了“钱大妈精选商城”小程序,该小程序可以提供商品线上交易服务。根据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钱大妈精选商城”平台展示的商品价格信息、促销信息、商品销量信息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商城上架销售的多个商品标有划线价,平台未在商品页面标明划线价的含义。经查询后台销售数据,商品均未以标示的划线价格销售过。当事人在商品销售页面中显示的划线价,容易让消费者以为是商品原价,划线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对比,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价格有较大的优惠幅度,而最终促成交易。

此外,当事人在商城上架销售的商品“鲜鱿鱼(盒)”标识有“限时8.7折”,展示价格信息中有划线价,商品“进口无籽红提240g±20g”标识有“限时8.5折”,展示价格信息中有划线价,上述商品页面均未标明折价促销期限,且未注明折价基准。当事人在商城中上架销售的部分商品展示了已销售数量,其中“进口加力果400g±40g/份”显示已售54670件。经查,该商品所显示的销量数据并非真实销量数据,在后台中该销量数据是虚拟销量,而虚拟销量是由真实销量加上固定销量组成,固定销量可以人为修改。现场检查时查询后台数据,该商品真实销量只有3775件。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对上架商品标注无依据的划线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促销活动中未标明折价促销期限,未注明折价基准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后台设置虚拟销量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指导意义:本案查明的三个违法行为,是生鲜电商容易触犯的三种违法行为类型。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标注和价格促销中有关价格欺诈和不规范促销行为的认定,并通过查明后台数据信息,揭开了当事人展示虚假销量数据的真实情况。

2、深圳市智硕云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案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官网(www.weixinqunkong.com)、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宣传推广适用于某短视频软件的“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并就该系统对外进行招商合作,招募代理商,销售牟利。该系统由电脑PC端“总控台”和手机移动端某短视频APP构成,通过电脑PC端向被控手机移动端某短视频APP群发点击指令的方式,同时对多个某短视频APP虚假账号进行批量登录和群控操作,实现批量模拟刷视频养号防封号功能、批量关注某短视频APP大V视频及粉丝、批量私信某短视频APP粉丝、批量评论、自动批量发布作品等功能。

当事人宣传推广运营的“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实质上是利用投诉人公司构建的某短视频APP生态系统市场成果,为自己或他人不正当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得竞争优势,不仅严重干扰某短视频平台基于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若干指标的精准分发机制,而且制造了大量的虚假访问、流量,妨碍、破坏了某短视频平台的评价体系和产品的生态环境,降低某短视频平台真实用户对其的评价和粘性,进而影响该短视频平台的商誉,削弱投诉人的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利用“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万元。

指导意义:本案是查处新类型、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也是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首次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执法机关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对案件定性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论证,该案的成功查处对全省各地查处同类型案件起到很好的示范指引作用。

3、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虚假用户评价案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

基本案情:经查,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当事人利用山姆会员商店APP线上销售商品,在“我的评价”中,当用户未及时对真实交易的商品作出主动评价时,APP后台系统则会自动默认五星好评,并将默认五星好评自动计算在好评率里进行展示,存在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

指导意义:“默认好评”并非真实用户评价,虚假的好评率数据是对既有消费评价的曲解,并将对潜在消费者形成明显的误导,构成虚假宣传。执法机关查明后台数据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类行为定性处罚,既清楚地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数据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处理意见,又通过案件指导规范电商平台的评价系统,起到“以案释法”的良好示范效应。

4、邦赢(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直播平台进行虚假宣传案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

基本案情:经查,2021年7月4日、11日,当事人主播在为广州某服装商行等两家公司直播带货活动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推广文案,在直播带货中宣传:“我今天给你们上一个全场最大品牌,哦,它不算最大的,但也非常知名了……”,“你们去任何地方买都没有低于这个价的。”“桑葚干含有丰富的花青素,花青素是自然界最牛的抗氧化剂……”等。在推广桑葚干时,某主播还声称:“直接吃泡着喝都可以,吃完后你的这里那里(手势指向脑子,心),包括背后那里(手势指向肾),发动机越来越好,还有这里(手势指向眼睛)都好……”。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依据和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指导意义:该案是对在直播营销过程中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事后的监管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有力举措。该案的成功办理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监管执法提供了可参考的做法。

5、广州市青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案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

基本案情:2021年1月13日,执法机关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外悬挂有广州市青宫(番禺宫)招牌,店堂入口处摆放有广州市青宫(番禺宫)春季寒假招生简章、专业少儿时尚艺术培养基地等宣传单张,印有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字样;摆放的“寒假班火热报名中”“珠心算”等宣传板画上印有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字样。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广州市青宫”,以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名义对外宣传。

经查,广州市青年文化宫是最早使用“广州市青宫”等字样进行宣传的单位,“广州市青宫”字样的简称已与广州市青年文化宫形成了公众所认知的对应关系。当事人未经广州市青年文化宫许可,登记企业名称为“广州市青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登记住所及微信公众号使用“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对外宣传招生,从事与广州市青年文化宫相同领域的业务,引人误认为其与广州市青年文化宫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登记企业名称为“广州市青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使用“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对外招生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处罚款59299.8元。

指导意义:利用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攀附他人的声誉,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案机关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开展调查处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敦促其变更了企业名称,消除混淆的后果,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6、深圳市快易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3日,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线索,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9月30日开展了“打卡全额返”促销活动,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活动规则和兑奖条件(连续打卡365天可全额退款)。后当事人存在以下增加、变更规则的行为:(1)2020年5月21日当事人单方面修改了《打卡活动用户协议》,增加了不利于用户兑奖的条款。(2)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开始按照擅自修改的协议,设置系统程序审核用户兑奖资格,单方面将用户跨年级学习、跨学段学习、上学期间打卡、上学期间学习等情形认定为虚假提供资料骗取退款,取消用户兑奖资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促销活动属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当事人修改规则,增设条件,影响用户兑奖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指导意义: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经常采用的促销手段,但有奖销售不能滥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规则和禁止的法律红线。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中奖概率、兑奖条件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该类案件,有效规制有奖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粤市监
头图:veer图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黄紫玮